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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到准生证怎么办?生孩子后有什么影响?

提问于:2020-12-22 17:05:20提问者:天晴网友

老婆户籍是桂阳县的,我户籍在湘潭,现在老婆想把户口迁到湘潭来,桂阳那边以我老婆长期居住在湘潭,无法了解其生育情况为由,不给开具婚育证明,要求我到现在居住地湘潭开。

湘潭这边的居委会及派出所均要求我到户籍所在地开具婚育证明,我老婆没固定工作单位,现在在家待产,也无单位可以开具婚育证明。桂阳、湘潭来回跑几次了,没一个地方肯开具证明,我到底应该找什么部门开,如果该部门不开具证明,我应该找什么部门投诉

最佳答案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你介绍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郴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是:……(二)按规定出具《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指导并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公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指南:“《婚育证明》办证机关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你老婆应该到其户籍所在地桂阳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二、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本省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已婚育龄对象,可不办理《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与服务,现居住地应将其婚育信息通报给户籍地。”之规定,如果你老婆在湘潭居住时间达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则可不办理《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与服务。

三、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仍拒绝办理《婚育证明》,你可依法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举报,要求责令改正;或者根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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