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出现这种现象是大家受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影响,从而不顾及交通安全。
那么,中国式过马路这种陋习是怎么产生的?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一、中国式过马路产生原因
1、中国人从内心至今对法治观念淡薄。一人不敢行事,人多了就天生有一种从众心理,即便违法也心怀骁幸,别人不遭自己也不会遭。法治伦理未融入自己内心,缺乏国民素质的基本认识和认同,只希望别人做到对自己则网开一面。
2、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是心里觉得别人都走了,自己再等的话就一傻帽,就这样每个人抱着这同一想法就造成了红绿灯虚设的情景。很多中国人本来就喜欢从众,而难以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中国人的公民素质还需提高。
3、小则看是国民素质太低,大则看是国家法制没有落实,也很难落实所造成.长此以往人民不相信法制,自然心中就没有法制。
4、我不认同“中国式过马路”的观点,这只是少部分人或地区的观点和存在现象,我们应该看到现代的中国人素质正在逐步提高,我们不能以偏概全。
5、人走得慢,车走得快,红绿灯给车通过的时间有两三分钟,你得站在旁边吃灰尘和尾气;而给人过街的时间只有十二三秒,你得小跑步才得过去(年岁大的人是很难的)。况且,过街横道线要三四百米远才能有,天桥或地道有长长的上下梯步。这是公共交通资源上,强势、弱势的分配不公。
6、是一种交通意识的缺乏。可以在红灯人行道口增添“语音提示”行人,既提示、又做到了警告行人的作用。
二、如何破解中国式过马路陋习
1、路权冲突的典型表现
路权,又称道路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的权利,主要包括通行权、先行权、占有权等内容。在美国,路权被称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处的优先权,车辆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行人和有优先权的其他通行车辆。”英国将路权表述为“公众允许在路面上沿着线路通行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将路权定义为“路人使用道路相关设施谁先谁后之权利(或利益)”等。
道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切交通参与者均有权享用道路上的空间资源及相关交通设施服务。那么,为了保障交通顺畅与安全,所有交通参与者亦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彼此的路权。因此,路权又被誉为维持交通顺畅与维护交通安全的最高概念。一切交通参与者,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均享有平等的路权。
近年来,机动车数量突飞猛进,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大,使得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空间不断受到挤压,机动车与行人“抢夺”路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尤其是在城市道路交叉口,由于行人和车流的交汇集结、转向、通过,路权重叠,使得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路权冲突更为突出。例如:绿灯通行的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被迫避让右转弯的机动车;上下班高峰时期人车交汇密集的路口,常常出现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挤成一团的情况,行人在车流的夹缝里穿流,车辆也在见缝插针地向前挪动,谁也不肯作出让步;甚至出现了兰州退休教师在斑马线上持板砖砸车的“维权自助”。
“中国式过马路”,实际上就是这种行人与机动车“抢夺”路权的现象,是城市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上路权冲突的典型表现。“凑够一拨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无论是法规意识淡薄,还是从众心理影响,行人撮堆闯红灯的行为在实际后果上的确对机动车的通行权造成了侵害,最终也不利于交通顺畅和交通安全。
2、深层原因在于路权分配
“中国式过马路”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未能真正有效实现路权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合理分配。
路权的合理分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理论的重要制度之一,强调各行其道原则和先后通行原则。各行其道原则体现了对交通参与者在道路通行空间资源上的平等利用,即机动车使用者在机动车道上享有通行权,行人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内享有通行权,机动车、行人如果随意进入其他道路部分,就侵犯了该道路部分内相关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应当由侵权者一方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先后通行原则,实际上是在一定的道路空间范围内对各方交通参与者先行权内容所作的分配。一般情况下,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享有先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47条亦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然而,路权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科学规划和道路设施的技术保障以及交通参与者的相互配合等。
3、破解“中国式过马路”
“中国式过马路”固然反映了部分行人集体闯红灯的陋习,但也凸显了行人路权的保障和规范问题,同样应当引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反思。
如何破解“中国式过马路”?一方面应当充分保障行人享有平等的路权。为行人路权提供立法保障的同时,更应该通过技术手段保障行人路权的有效实现,如注重科学的城市规划、采用人性化的交通设施、改进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布局、修建更多的行人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抢黄灯、占人行横道、乱停车等侵害行人路权的执法力度,减少机动车与行人的路权冲突。
另一方面,也应当合理规范行人路权的行使。撮堆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本身就是滥用行人路权的不法行为,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行人自身安全,也扰乱了交通秩序,大大影响了交通效率。对于这种不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行人违章闯红灯的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法规的预防功能,通过法律的严肃性来培养行人守法的自觉性。
4、国外各具特色的路口
法国巴黎十字路口中间不设红绿灯,目的是为了保证汽车不会因抢线闯入别的车道造成堵车,有些红绿灯甚至安到了左转与直行的交接点上。
日本交叉路口设特定音乐,目的是方便盲人过马路。当允许行人穿行的绿灯亮起时,特定的音乐也响起来,盲人听到音乐便可过马路。
瑞典交通“以人为先”,首都斯德哥尔摩的马路上,交通信号灯设在两米左右的高处,正好可以与行人目光平视。同时,行人在着急过马路时可以自行调节红绿灯,并且信号标志有几种文字说明,方便不同国家的人看懂。
英国为了鼓励公共交通,让公交司机遥控红绿灯。从北部爱丁堡到南部埃克塞特的近50个城镇的交通路线上,公共汽车司机可以有1年的时间掌管红绿灯遥控器。他们在抵达交叉路口时,会视情况自主地用红绿灯遥控器把信号灯转换成绿色,以确保优先通过。
5、“行人优先”不能滥用
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是,“行人优先”不代表可以滥用权利,更不是“法不责众”。违法通行的“优先权”,并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机动车一方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最大限度保障行人的生命安全,但同时也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行人闯红灯一旦发生重大交通意外,很难得到全额赔偿。
正确行使“行人优先”通行权,尤其应当树立正确的路权观念,不仅仅包括主张和维护自己的路权,而且包括尊重和维护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