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航总局有关规定,为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为下列人员办理乘机证明:
1、仅持有身份证复印、传真件的;
2、持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3、持过期护照的;
4、港、澳、台及外国人员丢失护照等身份证件的。
二、对仅持有各类介绍信和证明,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方可办理:
1、介绍信系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
2、有办证人员身份情况说明;
3、附有办证人员近期免冠照片且加盖有公安机关行政印章;
三、持有过期身份证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予以办理:
1、临时身份证过期在三个月以内,并持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本、户籍证明等);
2、身份证过期时间在一年以内,并持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本、户籍证明等);
四、仅持有工作证、驾驶证、暂住证、结婚证、学历文凭证、技术资格证、户口本(无照片)等证件的,不予办理乘机证件。
有上述证件之一且有下列证明之一的,经核对印证身份后,可予以办理:
1、身份证复印件;
2、无照片的户籍证明;
3、办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的传真件。
4、持有身份证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的。
五、可直接乘机的有效证件
1、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2、有效期限过期六个月内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在有效期内的护照、港澳通行证;
4、照片加盖户籍专用章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有效期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