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上网的时候,可能会经常看到一些很奇葩、怪诞甚至荒诞的网上昵称,有人甚至感叹,这网站怎么这样子,难道什么ID都可以发言吗?!那么,请问,公众在互联网上发言时,到底什么样的昵称是合法的?哪些账号又是违规的?比如,我用章子怡、刘德华之类的网上昵称,违规吗??
你造吗?网名、昵称不可再任性乱起
现在是网络的时代,网名自然是网民所不可或缺的东东。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误认为网名可以随便取,在使用QQ、微信或者论坛时,都会给自己起个很特别的名字,很多名字极有个性。 例如“爬上墙头等红杏、和僵尸有个约会、睡死拉倒、本人已死,有事烧纸、你敢多情我便毁你所爱、很有粪量的人、一针溅血、交友不交狗”等,这些名字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很多人以为这样能彰显自己的个性,殊不知网名、昵称万万不可乱取。
为了创建和谐稳定的互联网环境,促进互联网信息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2月4日,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3月1日施行。规定共十条,对公众上网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网上昵称的“九不准”。 下面一起来看看哪些网名、昵称是违法的:
目前存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十大乱象”
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
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报”;
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
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
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
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
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
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网上昵称9不准:
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怎么把非法的昵称改为合法的昵称:
*好想用自己喜欢明星的名字作昵称啊。
答:假冒名人万万不可,但如果昵称是“郑爽粉”、“最爱爽爽”、“郑爽加油”,就合法啦。
*用地域名、事业单位名、公司名作昵称在网上发言,更容易引起当地重视。
答:昵称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是非法的。“国通员工”、“娄底市网民”、“请湘潭市公安局重视”、“我看株洲新闻网”这些都可以。
*家人沉迷“法轮功”,我以“法轮功”作昵称合法吗?
答:昵称不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严厉打击法轮功”语气更强些啊。
引用网上的一段小明与老师的对话,让你快速看懂昵称新规
老师:小明,你的名字好俗,能不能起一个霸气点的网名?
小明:中纪委巡视组。
老师:不行!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都是《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所禁止的。
老师:小明,你的名字好俗,能不能起一个洋气点的网名?
小明:奥巴马。
老师:不行!不能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也不能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老师:小明,你的名字好俗,能不能起一个有情怀的网名?
小明:人民曰报。
老师:不行!
小明:老师请看清楚,我是“曰”,不是“日”。
老师:那也不行!不能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微信平台的“人民曰报”已经被依法关闭。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能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老师:小明,你的名字好俗,能不能起一个文艺点的网名?
小明:柴静。
老师:重名可以,但如果头像、注册信息都冒用他人身份,或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个人合法权益,则会遭到处罚。
老师:小明,你的名字好俗,能不能起一个好看点的网名?
小明:东京热不热。
老师:小明,你可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账号名称不能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老师:小明,我看你想不出好的,还是注册一个实用点的网名吧。
小明:代开正规发票。
老师:不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能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也不能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来源:新华网)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用章子怡、刘德华之类的网上昵称是违法的,冒用了他人身份,且以章子怡、刘德华之类明星的名义在网上发言,很容易引起较大轰动。
该如何举报违法昵称呢?
国家网信办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24小时受理社会举报,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址www.12377.cn,举报邮箱jubao@12377.cn。对举报有功人员,举报中心将予以奖励。
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