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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是什么?可以超过国家规定吗?

提问于:2021-02-13 16:27:19提问者:天晴网友

我想请问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三)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的立法是否有依据?是不是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范围

最佳答案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新设行政处罚事项的立法权限等问题,现根据相关规定,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新增设行政处罚事项,而地方性法规不受此限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增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就你咨询的问题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属行政法规,其第七十五条针对“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两类事项设立了行政处罚,故交通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只能对这两种违法情形作具体规定,不得就其他情形新设行政处罚。但是,《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是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受上述限制。因其上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对“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这一情形如何处罚作出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授权的范围内,对该等情形设立“吊销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们理解,《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条针对“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这一情形新设的“吊销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制订未超出相关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限。

网友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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