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09年底购买一套商品房,10年交房,交房后房屋墙面一直有渗水问题,开发商物业维修,但现象一直存在,所以我至今还未收房。我想问
1、商品房所产生的物业费该由业主负责吗?
2、房屋未能按时缴纳,耽误装修及入住,可否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补偿
3、房屋墙面老出现渗水问题,对于该房屋我该怎么办呢?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属于商品房交付的相关问题,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第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的交付条件应当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以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一般以是否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对于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通常以“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对于已经通过验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业主是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接收的,若拒绝接收,会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并可以要求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在房屋未交付给您之前,物业费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在交付后,物业费由您承担,但在未装修前,物业费可以按90%交纳。
第三、《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开发商的原因未交付,您首先应当依据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四、《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若您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经过验收,您可以拒绝收房;若已通过验收但仍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您应当先收房,保修期内您可以要求开发商修复,或自行修复后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