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政治制度
白俄罗斯共和国原是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之一。1991年苏联解体以后,白俄罗斯宣布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方面正在向“市场社会主义”过渡,政治方面确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1996年4月2日白俄罗斯与俄罗斯实现了全面一体化,两国签署了主权国家共同体条约,成立了共同体最高委员会。
第一节 政治体制的演变
苏联解体以前,白俄罗斯共和国作为苏联的一个主权国家,根据苏联宪法的规定,享有主权国家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白俄罗斯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这个宪法既符合苏联宪法,又考虑了共和国的特点。白俄罗斯共和国有权参加解决苏联权限内的问题,参加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政府和苏联其他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们有权解决苏联宪法及白俄罗斯宪法规定它们权限内的一切问题,通过和修改共和国宪法,批准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共和国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均由它们的最高苏维埃通过,也可以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决定举行全民投票(全民公决)予以通过。
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关并向它们报告自己全部工作。在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它们要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组成和职权由共和国宪法确定。
苏联部长会议即苏联政府,是苏联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是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和发布命令的机关。他们由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组建,负责处理共和国权限的管理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和所属机关的工作。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主席,根据规定,还是苏联部长会议的成员。
在苏联,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司法权。苏联有苏联最高法院,白俄罗斯共和国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司法建设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审判员均经选举产生;集体审理案件— 基层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其他各级法院各由3名审判员参加审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向选民或选举审判人员的苏维埃负责报告工作;诉讼活动使用共和国的语言;在法律和法院面前公民平等;一切法院对案件都要公开审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白俄罗斯于1991年8月25日宣布独立。1994年3月15日颁布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这是白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它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新的政治制度作了原则、具体的规定。
第二节 现行政治体制的宪法原则
1994年3月15日白俄罗斯共和国颁布了独立后第一部宪法。有关宪法制度的原则有20条款,其主要内
容为:
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统一的、民主的社会的法制国家。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自己的国土上具有至高无上和充分的权力,独立自主地实施内外政策。白俄罗斯共和国维护自己的独立和领土完整,维护宪法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
人对于社会和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为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应有的发展创造条件,是国家对公民负有的责任,绝对履行宪法赋予自己的义务是公民对国家负有的责任。
人民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人民按宪法规定的方法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地或通过代表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对用强制方式以及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别的方式获取国家权力的任何行为,都要依法加以惩处。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主是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意见多样性的基础上实现的。各政党、宗教团体或别的社会团体、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均不能规定为公民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动,促进显现和表达公民政治意志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参加选举。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有权按法律规定使用国家宣传工具。禁止建立目的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或宣传战争,煽动民族、宗教和种族仇视的政党和社会团体,并禁止其活动。
国家是按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为依据的。国家机关在自己权力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它们之间互为影响、约束和制衡。
国家及其所有机关和负责人均受法律的约束,在宪法和根据宪法所通过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确认的法令或其个别条令若于宪法条款相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机关的标准文件须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通告于众。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保证立法与之一致。不允许签订与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领土是人民生存的唯一条件和进行自决的地理界限,是人民福利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的基础。白俄罗斯的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土划分为州、地区、市和其他行政区域单位,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由法律规定。
保障白俄罗斯公民,无论是在白俄罗斯境内还是在其境外,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庇护。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不能被剥夺其改变国籍的权利。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不能被交给外国,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获得和失去国籍根据法律进行。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境内享受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义务,如果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可为由于政治、宗教信仰或民族属性而在其他国家遭到追捕的人提供避难权。
国家给予从事除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别的活动的所有人同等的权利,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受到同样的保护和具有同等的条件。国家对于利于人和社会的经济活动实行调节。只有国家所有制项目可由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进行某些形式活动的特权受到法律保障。
国家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调整社会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和其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尊重他们的权力和利益。
国家对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对生活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各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自由发展负有责任。
一切宗教和信仰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允许确定一种宗教和信仰对于其他宗教和信仰具有任何优越性,或一种宗教和信仰对别的宗教和信仰的限制。禁止旨在反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主权及其宪法制度和公民团结或带有破坏公民权利和自由目的教会组织及其机关和代表的活动。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关系由法律加以
协调。
白俄罗斯语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语。白俄罗斯共和国保障将俄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自由使用的权利。
白俄罗斯共和国对外政策遵循国家一律平等、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不可侵犯、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其他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白俄罗斯共和国把使自己的国土成为无核区,使国家成为中立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
第三节 现行国家政权和行政组织
一、总统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执行权力机关的首长。
1、总统产生的程序
凡年龄不小于35岁、享有选举权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居住期不少于10年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都可被选为总统。
总统由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同一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总统职位候选人须由不少于70名的最高苏维埃代表、或由持有不少于10万选民签名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提出。
在上任总统任期届满后不迟于2个月内举行总统
选举。
如果总统职位空缺,选举再次出现空缺之日起不早于30天和不迟于70天内举行。
如果被列入选民名单和半数以上的白俄罗斯公民参加了投票,总统选举视为成立。
如果得到参加投票的半数以上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赞成票,总统则被认为已经选出。
如果候选人中无一人获得必要的票数,则在两周内须对获得选民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2轮投票。在重新举行的投票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被确认当选总统。
当选总统选举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规定。
当选总统在宣誓后就职。宣誓要在总统选出之日起不迟于2个月内举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专门会议隆重举行。上届总统的权力自新当选总统宣誓之时停止行使。
2、总统的职能
采取保护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措施,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的措施,恪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措施;领导执行权力机关系统并保障它们与代表机关的相互关系;成立和撤销白俄罗斯共和国各部、国家委员会和其他中央管理机关;征得最高苏维埃的同意任免总理、副总理、外交部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内务部长、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和内阁其他成员,接受上述职务人员的辞职;向最高苏维埃提出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国家银行银长的候选人供选举;
每年向最高苏维埃作关于国家形势的报告,根据本人的倡议或最高苏维埃的建议,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内外政策的实施;
发表致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书和致最高苏维埃书;向最高苏维埃通报关于内阁活动的规划;有权参与最高苏维埃及其机关的工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它们演说或作通报;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官,属最高苏维埃职权范围内挑选的法官除外;任命根据法律所确定的其他职位的官员,如果宪法没有别的规定;
决定关于准予加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中止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和提供避难的问题;
颁发国家奖励,授予高级军衔和高级称号;
赦免已被判罪的公民;
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系中代表国家;进行谈判并签订国际条约,任免白俄罗斯共和国派驻国外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接受外国驻白俄罗斯外交代表的到任和离任国书;
在由于天灾人祸以及因一小群人和组织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制造混乱使得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存在遭受危险之时,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或其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须在3天内将通过的决定提交最高苏维埃批准;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使罢工延期举行或者暂时停止罢工不超过2个月;
签署法律,有权自收到法律之日起的10天内把附有本人反对意见的法律送回最高苏维埃重新讨论和表决。如果最高苏维埃以2/3以上多数当选代表确认早先通过的决议,则总统必须在3天内签署法律,若在指定时间内未送回,则法律被视为已经签署;有权废除其隶属的执行权力机关的法令;可暂时停止执行地方苏维埃代表的决议,如果它与地方苏维埃的法律相
抵触;
主持白俄罗斯共和国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总统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统帅;当遭到军事威胁或处于战时状态时,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宣布总动员或部分动员;
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的其他权力。总统无权将自己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授予任何机关或官员。
二、共和国政府
政府由总理、副总理、部长和委员会主席组成,上述政府成员由总统任免,但要征得最高苏维埃(议会)的同意。
政府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执行法律和议会决议以及总统法令;起草国家预算并递交议会讨论,执行国家预算并向议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起草法案并将其递交议会审议;建立外交关系,保持与外国和国际组织的联系。
总理直接领导政府并协调各级政府成员之间的工作,签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具有约束力的政府法令,履行赋予他们的职能。
政府及其成员回答议员的问题和质询,向议会报告关于执行法律的情况。如果政府成员违反宪法和法律,最高苏维埃有权向总统提出关于提前解除政府成员职务的问题。
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又称议会)
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白俄罗斯共和国政权的常设有效的最高代表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
最高苏维埃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选出的260名代表组成。凡年满21岁,享有选举权的任何白俄罗斯公民都可成为最高苏维埃代表。
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5年。根据不少于2/3的当选代表多数通过的最高苏维埃决议,可提前中止最高苏维埃的权力。在最高苏维埃任期届满前不迟于3个月内,要对新的一届最高苏维埃的选举作出决定。在选举后不迟于30天内,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选举和举行共和国公民的中央委员会召集第一次最高苏维埃会议。最高苏维埃的权力保留至新的一届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
最高苏维埃代表根据其职业或按照其意愿,以不脱离生产活动或职务活动的方式在最高苏维埃行使自己的权力。
总统、内阁成员、法官以及被总统任命担任地职务或经过总统同意任职的其他人,都不能成为最高苏维埃代表。
最高苏维埃代表无论是在执行其代表职务时期,还是在停止执行其代表职务之后,都无须为自己按照宪法在最高苏维埃开展活动而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苏维埃代表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得被捕,在未征得最高苏维埃的同意,不得被用别的方式剥夺其个人自由,在犯罪现场被捕的情况除外。
总检察长须征得最高苏维埃的同意方可对最高苏维埃代表提出刑事诉讼,而在大会休会期间须征得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同意。
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职权包括:决定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通过宪法和修改宪法;通过各项法律和决议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决定举行最高苏维埃代表和地方苏维埃代表的例行选举;决定举行总统选举;成立关于选举和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的中央委员会;选举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经济法院、白俄罗斯共和国总检察长、白俄罗斯共和国监察院监察长和监察委员会、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行长及其管理委员会成员;
规定解决国家行政区域制度问题的程序;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批准共和国预算,审核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全国税收提成额和地方预算收入提成的定额;制订共和国的税收和收费,对发行货币实行监督;
批准和声明废止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
通过关于特赦的决定;
确定军事理论;宣布战争和缔结和约;
颁布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家奖励,授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最高官衔和高级荣誉称号;
在地方代表苏维埃经常或严重违反立法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关于对其予以解散的决议,并决定选举新的一届地方代表苏维埃;撤销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的命令,如果这些命令违反法律和最高苏维埃的决议。
最高苏维埃从最高苏维埃全体代表选举出最高苏维埃主席、最高苏维埃第一副主席和最高苏维埃副主席。最高苏维埃主席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最高苏维埃主席须向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情况。
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的职权有:对归最高苏维埃审核的问题的筹备工作实行总的领导;举行最高苏维埃会议;在与国内外机构和组织的关系中代表最高苏维埃;签署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决议;向最高苏维埃提出最高苏维埃第一副主席和最高苏维埃主席、总检察长、监察院院长人选供选举。领导最高苏维埃机关的工作。
为了组织好最高苏维埃的工作,成立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苏维埃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及代表,按最高苏维埃所规定的规划程序加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最高苏维埃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根据最高苏维埃主席的任命担任各自的职务,在最高苏维埃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其职务的情况下可代行其工作。
第四节 现行司法和检察机关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经济法院院长的人选,由总统提名并经最高苏维埃批准。
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并只服从于法律。根据行使审判权,对法院活动的任何干涉都是不允许的,并要依法追究责任。法院在宪法法律以及根据宪法的法律所通过的其他标准文件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如果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官从标准文件得出的结论与宪法或其他法律相抵触,则他将根据宪法和法律作出决定,并以规定的程序提出确认该标准文件不符合宪法的问题。法院对案件集体审查,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由法官一人审查。所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对案件的非公开审理,只有在法律规定并遵守司法制度所有规则的情况下,才允许旁听。在审理中,在辩论和各方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各方都有权对民事和刑事判决和法院的其他决定提出上诉。法官不得进行企业家活动,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与编制内职务无关的教学、科研工作除外)。法官的任免原则由法律规定。
宪法法院对标准文件的合法性实行监督。根据总统、最高苏维埃主席、最高苏维埃常设委员会、不少于70名最高苏维埃代表、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总检察长的建议,宪法法院对下例问题作出鉴定:关于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际条约的其他义务是否符合白俄罗斯宪法和国际法文件;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参与的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总统命令、内阁决议以及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总检察长的标准文件是否符合白俄罗斯宪法、法律和国际法文件。宪法法院有权根据自己的看法,审查关于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标准文件是否符合白俄罗斯宪法、法律和国际法文件的问题。经宪法法院确认不符合宪法的标准文件、国际条约或其他义务,被认为自通过有关法令之时起全部或其中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经宪法法院确认不符合宪法、法律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其他标准文件、国际条约或其他义务,被认为自宪法法院规定之日起全部或其中某部分不再生效。宪法法院以法官总数的简单多数票作出决定。宪法法院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不得上诉,也不容提出异议。宪法法院有权向最高苏维埃提出必须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建议,以及通过和修改法律的建议,但这类建议必须由最高苏维埃审核。
宪法法院由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从在法律方面有经验的专家中选出11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成员行使权力的期限为11年。宪法法院成员的最高年龄为60岁。被选入宪法法院的人不得进行企业家活动,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与编制内职务无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除外)。被选入宪法法院的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出辞职。对宪法法院及其成员施加与实施宪法监督活动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影响都是不允许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被选入宪法法院的人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受逮捕,未征得最高苏维埃的同意不得以其他形式被剥夺个人自由(在犯罪现场被捕除外)。只有征得最高苏维埃同意后,总检察长才能起诉宪法法院成员。
检察机关对侦察犯罪行为时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对法院关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察;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预审;支持法院的公诉。总检察长以及由他领导的检察官承担对各部和部属其他机关、地方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官员和公民是否准确的执行法律进行监察的任务。总检察长领导统一的检察机关;下级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任命。总检察长和下级检察长行使权力时是独立的,并且只服从于法律。总检察长应向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第五节 白俄罗斯、俄罗斯共同体
最近一、二年,独联体各国要求一体化的呼声日盛,其中白俄罗斯的态度最为积极,表现在与俄罗斯的关系上始终不渝地追求全面一体化的目标。1995年5月14日,白俄罗斯举行全民公决,投票结果,82.4%的选民赞成“白俄罗斯与俄罗斯经济一体化”;稍后5月26日,白、俄双方签署了取消海关和共同保卫白、俄边界两项协议;1996年4月2日,白俄罗斯总统和俄罗斯总统在莫斯科签署了建立共同体条约。
根据条约规定,共同体的最高机构是最高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是两国元首和行政首脑、两国议会领导人以及执行委员会主席、最高委员会的职能是审议决定共同体发展的最重要问题,监督和指导委员会机关执行决议的活动。最高委员会按轮换原则选举主席,任期2年。
双方成立议会大会,双方参加议会大会的议员人数相等。议会大会通过模式立法文件。议会大会的决议由法定多数票通过。执行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主席由最高委员会任命。执行委员会成员双方相等。执行委员会的职能是:1、制定实现共同体的目标和任务的草案和纲领,提出共同体实施措施的拨款建议;2、制定和批准最高委员会决议的措施;3、协调双方机构和组织的活动;4、缔结相关的国民法律条约;5、每年向最高委员会报告执行共同体草案和纲要的进程,执行委员会的职能活动程序由最高委员会批准的执行委员会章程决定。
执委会有其办事机构,人数由最高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的职能是:1、实施共同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制定和实现共同纲领;2、形成统一的标准法律基础;3、实施统一货币信贷、税收和预算体制的措施;4、制定和实施为推行同一货币创造条件的措施;5、形成统一的能源、交通、邮电的体系;6、合理配置生产能力及其现代化;7、协同解决居民的就业问题;8、协调对外经济联系;9、共同安排海关事务;10、形成统一的标准、衡量、统计体系;11、力促发展共同的科学、教育和文化空间;12、协同环境保护、消除事故后果和自然灾害;13、建立统一的气象服务;14、协作保卫边疆和确保安全。
条约强调,参加共同体的各方保留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各自的宪法、国旗、国徽、国歌和其他国家政权象征。各个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和独立确定各自的外交和领事关系,以及与外国的贸易联系和其他联系,独立缔结国际条约。双方保留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
第六节 政党及其政治状况
白俄罗斯全国共有26个政党和7个运动组织,但是有影响的主要政党有:左翼政党为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和农业党;右翼政党为白俄罗斯人民阵线。
一、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
1991年苏联“8·19”事件后,白俄罗斯共产党被宣布为非法,其财产收归国有。同年12月7日,320名共产党员聚集首都明斯克召开了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成立大会。成立新党的发起人是一些中下层党的领导人。该党于1992年5月26日根据白俄罗斯最高法院的决定正式注册登记。1993年2月4日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取消了关于暂时中止白俄罗斯共产党活动决定把该党合并到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中去。在同年29、30日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宣布两党正式合并。这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纲,选举了由7名书记组成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不过前任的领导无一人进入新的领导层。
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现有党员2.6万人, 其中一半是退休年龄党员。党组织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共产党在区一级拥有牢固阵地。1994年11月前,全国25个城市和地区的苏维埃的领导人都是共产党员。1994年10月6日通过《地方自治法》修改案后(根据这个法案,地方行政长官的任命必须会商总统)共产党人依然在几乎所有上述城市和地区保留了职位。不仅如此,总统任命的3个城市的市长是共产党员。
《同志报》是党的官方机构,1995年1月始发行。《我们与时代》是反映共产党观点的报纸,党中央委员会书记B·奇金任该报主编。
在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1994年12月)谢尔盖·卡利亚金被选为党的第一书记,他同时是明斯克市苏维埃区议会主席。党内有影响的人物还有书记维克多·奇金、书记瓦西里·诺维科(曾是总统候选人)、书记阿纳托利·拉什克维奇(商人、白俄罗斯新闻预测所所长)。
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意识形态基础是承认社会主义。它反对市场改革,认为白俄罗斯目前推行的市场改革是“一条死路”,应该改变改革方向。
在经济领域,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承认私有制的存在,但仅仅承认通过生产资本转化成劳动集体财产形成的私有化;主张加强国家在经济中作用;对外贸业务实行国家垄断;反对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作。
在政治领域,它反对总统制,认为议会制是可以接受的形式,它比较符合白俄罗斯历史发展的特点。
在对待国家制度上,它赞成某种演变,赞成俄语为第二国语,赞成恢复苏联的思想,但同时认为在最近恢复苏联是一种空想。
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在第三次党的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口号是:社会主义— 苏维埃— 联盟。
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是左翼组织的核心。它与《民主运动》、《社会进步与正义》、《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关系甚密,这些组织的领导人都加入了共产党人党的领导层。
共产党与工会的关系微妙。独立工会是具有反共产党性质的组织,但工会领导对共产党比较谨慎,而共产党人党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群众抗议活动。
共产党人党与总统的关系比较冷淡。它认为卢卡申科总统在竞选中利用了共产党人的口号,但卢还是认为有必要进行市场改革,这是共产党人党所不能接受的。目前共产党人党在对总统的关系上采取的策略是支持总统的一些具体步骤,如与俄罗斯的一体化、社会保障政策等。
在1995年举行的新议会选举中,白俄罗斯共产党人党有42人入选议会,占据21.2%的议席。
二、农业党
农业党和共产党一样,是一个全国性的左翼联合组织,主要遍布广大农村,现有党员超过1.2万人。激进反对派称农业党党员是捍卫“红色地主”利益的“农村共产党人”。该党认为,白俄罗斯摆脱经济危机的出路在于优先发展农业综合体。它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将农工综合体加工企业实行股份化,将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改造成为集体股份经济;农业党坚决反对将土地作为商品自由买卖。
农业党与共产党有许多共同之处:两党的意识形态基础都承认社会主义。两党的区别是农业党赞成瑞典模式的社会主义,共产党则要为“纯洁的”社会主义而斗争。农业党主张多种所有制形式,主张多党制。农业党认为恢复“旧”苏联是毫无意义的,已经不可能回到“统一、强大的”苏联中去了,因此赞成恢复在邦联基础上的统一国家,这个国家的优势是毋庸置疑的。参加这个邦联的国家可能有能源、军队、交通、邮电、同时保留自己的文化、国民经济特点,不需要任何“中央”来管你、“帮”你。
该党主席称农业党与现任总统没有任何分歧,并说总统言行在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而与政府的关系上不甚融洽。
现任农业党的主席是缅切斯拉夫·吉鲁切。前农业党主席C·沙连茨基在1996年初召开的新议会会议上被选为议会主席,该党33人入选议会,占据16.7%的
议席。
三、白俄罗斯人民阵线
1988年10月19日在明斯克电影之家举行了知识分子会议,在这个会上成立了白俄罗斯人民阵线组织委员会。组委会成员有:B·贝科夫、 ·波兹尼亚克、O·特鲁索夫和M·特卡乔夫。1988年10月30日的一次弥撒集会提高了人民阵线的知名度。
1989年初建立了白俄罗斯人民阵线州、市、区分部。
1991年前,人民阵线是反执政的苏共的唯一社会政治组织。由于对抗当局,人民阵线第一次代表大会被迫于1989年7月在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召开。在这次大会上通过了党纲和党章。1991年7月19日人民阵线作为社会政治运动在白俄罗斯司法部登记注册。
目前人阵约有3万名党员,遍布全国各地。
最高领导机构主席·波兹尼亚克、艺术副博士、史学家,副主席是B·扎布罗茨基、B·戈卢别夫、霍季科,书记是B·伊瓦什克维奇。
该组织成立之初的工作方向是引起人们关注切尔诺贝利事故后果。
1990年在最高苏维埃选举中约有40名人民阵线成员当选为议员。1990年2月,人民阵线组织了一次大规模集会,包围电视大楼,要求直播人民阵线领导人的讲话阐述他们的立场。1990年5月,人民阵线代表在议会组织议会反对派,显示其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和积极性。1991年3月召开的人民阵线二大提出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宣布白俄罗斯独立,建立独立国家:它提出的中立和无核国家的思想被载入了1990年7月27日最高苏维埃通过的独立宣言。
1991年8月20日人民阵线在列宁广场组织了集会,批判莫斯科“叛乱”。“叛乱”失败后,议会在人民阵线的压力下中止了共产党的活动,并赋予独立宣言以宪法地位。稍后9月,在人民阵线影响下议会通过了新国徽、国旗和国名。1992年冬,人民阵线提出于1992年秋天提前选举议会和举行全民公决的倡议,并征集到44.2万名支持者签名。
但是议会于1992年10月29日否决了这项提议,并宣布1994年春天提前选举。
1993年5月30、31日举行人民阵线第三次代表大会,并正式登记注册,并确认人民阵线包括基督民主党、保守党、人民运动。人民阵线的纲领确定它既远离社会主义,又远离古典自由主义。人民阵线三大通过的新党纲的一个重要思想是认为实现民族权和人权同样重要。根据党纲,捍卫和巩固白俄罗斯的独立是人民阵线的主要目标,因此人民阵线反对与俄罗斯的任何联盟,其领导人多次宣要称退出独联体。在俄罗斯自民党领袖日里诺夫斯基在选举中获得相对胜利时,波兹尼亚克宣称白俄罗斯保留核潜力,认为俄罗斯对白俄罗斯是一个威胁。
在政治制度方面,人民阵线反对总统制,赞成议会制。
在经济领域,人民阵线承认私有制,赞成广泛私有化,包括土地私有化,主张实行爱沙尼亚经济改革模式。
在外交政策方面,人民阵线提出波罗的海— 黑海联盟构想,认为这样可以使白俄罗斯摆脱与俄罗斯的紧密经济联系,遏制俄罗斯的霸权野心,保持欧洲的力量平衡。
人民阵线还主张发展白俄罗斯语言和文化,倡议从法律上承认白俄罗斯语是唯一的国家语言,坚决反对企图赋予俄语类似的地位。
波兹尼亚克曾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仅在第一轮选举中获11%选票,卢卡申科当选总统后的100天里,波兹尼亚一直批评卢卡申科,之后一直沉默不语。1994年11月,波兹尼亚克提出弹劾总统。
人民阵线与其他党派关系冷淡,一直声称人民阵线依然是唯一的真正的民主组织。
在1995年举行的新议会选举中,人民阵线遭到惨改,竟无一人入选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