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解,原发媒体就是某篇新闻的首发媒体。
媒体的天职就是“报道事实真相”,本是新闻从业常识,也是媒体应坚守的道德底线。所以,在信息真实方面,转载媒体要承担与首发媒体同样的核实责任,如果转载了虚假新闻应当承担与原发媒体同样的责任。
然而在新闻实践中,转载媒体对首发媒体刊登的新闻事实进行核实,存在许多实际障碍,所以,又有一种说法“转载媒体无需承担与首发媒体同样的核实责任”。一般认为,“转载媒体应承担与首发媒体同样的核实责任”主要是指核实法律事实,即新闻事实背后的事实真相到底“怎么样”。对此,转载媒体实际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
转载媒体的审核义务
(一)有合理的转载源
转载作为抗辩事由的核心基础在于媒体对转载源的“合理”信任。“合理”主要表现在转载源的可靠性、消息的可信性和对消息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评估性。
转载源的可靠性是针对消息源本身的资质来说的,一般来讲,越是权威的消息源越值得信任。比如,政府部门作为信息源在新闻理论中被称为“权威消息源”,转载政府部门发布的消息即便事后证明该信息为虚假,转载媒体也不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权威消息作为媒体抗辩事由的前提是以“权威部门”名义所发布的消息,而非“权威媒体”、“权威人士”或者权威机关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其他非机关名义发布的消息。所以,媒体在转载引用政府官员的表达之前,首先要考察其表达之时的身份,是作为政府发言人,还是个人身份,对于后者的言论的性质,不能适用“权威消息”。
消息的可信性说的是新闻从业者以基本素养判断该消息的可信程度。新闻真实是基本判断标准,新闻真实不等于事实真实或法律真实。前者可以存在客观上因为时空原因造成的瑕疵,后者则不允许存在偏差,否则相关人员和部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消息的可信程度客观上决定了媒体的审核义务,对于那些越是从专业角度值得深究真实程度的消息,媒体审核义务也就越大。
消息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决定转载媒体审核义务大小的关键所在。对待那些一经公布就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引起重大社会动荡、经济动荡等的消息,不仅需要严控把关,而且需要在转载发布前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值得注意的是,媒体转载抗辩只针对媒体对媒体的转载,对于媒体对个人消息源的转载,在本质上属于采访报道,属于主动发布而非转载,因此不能以转载作为抗辩事由免责。同时,媒体对来自网络、网民或非法出版物的转载,也不能进行有效抗辩,此类转载行为因为缺乏可靠消息源而丧失转载作为抗辩事由的核心基础。
(二)转载信息与原发信息一致
转载作为抗辩事由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转载信息保持原发信息的“完整性”。这种“完整性”不仅包括原文一致,而且包括配图、标题和评论一致。在网络转载侵权中最常见的类型就是,转载媒体擅自更改标题,这就是所谓的“标题党”,以更改标题“吸引眼球”的代价就是:该转载行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抗辩。近来发生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事件中,该虚假消息被很多网站转载,有的网站擅自更改标题,更有甚者移花接木随意配图,这些都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事后也不能因为转载而免责。
至于转载后加评论是否侵权的问题,需要从转载媒体的过错程度进行考虑,如果转载媒体缺乏对虚假信息的基本判断,评论目的在于传播该虚假消息,当然不能免责,反之,如果评价是基于客观判断而非主观臆断或妄加揣测,则可以用转载进行抗辩。
(三)转载内容形式合法
转载内容形式合法主要是指,一个具有基本媒体职业素养的人,从表面上看不出存在侵权内容的可能性。如果从转载内容形式上就可以判断出可能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瑕疵,那么转载者也不能因此免责。比如,在艳照门事件中,有些媒体不仅对该事件进行评论和报道,而且对相关侵权帖子进行转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艳照”既侵害了他人合法隐私权和肖像权,同时也属于淫秽物禁止传播,所以,那些非法转载的网媒当然不能以自己不是侵权帖子的原发者进行抗辩。
媒体转载只有具备以上构成要件,才可以用“转载”进行减轻责任的抗辩,同时,如果媒体在转载时没有构成上述要件,转载不仅不能成为抗辩事由,而且会成为媒体承担责任的事由。
媒体转载法律责任豁免类型
媒体转载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是媒体具有过错,同时,又因为媒体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过错进行一定程度的抗辩。我们在强调媒体转载审核义务的同时,也应该避免侵害到媒体在表达自由领域的属性。
(一)转载者已经尽到合理审核义务
有证据证明媒体对转载的信息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但因其他无法预料的原因,致使转载报道失实的,媒体不承担法律责任。已尽到合理审核义务的构成要件是:
1、媒体内部存在健全的采访、编辑、审核、刊发制度和强化终审责任制度;
2、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已经按照相关制度对转载内容进行过必要的审查和核实;
3、由于媒体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核实被转载内容的事实真实性;
4、转载报道的同时存在其他多个可确信的消息源。
(二)转载内容基本真实
媒体转载的内容基本真实,指的是新闻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要求转载媒体在对转载内容判断上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判断转载是否真实,并不要求其转载的事实“全部”真实,而是转载的事实“基本”真实即可。尤其是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转载中,不能以媒体存在少量过失就作为判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而应该以转载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进行衡量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转载内容基本真实的豁免理由不适用于涉及信用权和隐私权的事件之中,因为此类转载内容越是真实,损害结果越是巨大。
(三)对权威消息的转载
媒体对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职权行为或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消息进行转载的,只要其报道客观准确,没有增减、歪曲、片面和臆想,就不承担转载责任。
权威消息来源的构成要件是:
1、消息源是国家机关等权威机关;
2、消息的真实性由发布消息的权威机关负责,转载媒体不必进行调查核实;
3、媒体转载时未添加其他不实信息、诽谤侮辱性文字,没有使用引人误解的不当标题、也没有对内容进行删减。
(四)转载时注明了内容属于推测的事实和传闻
为保证媒体报道的即时性,其转载时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受到影响。一般认为,出于对保障言论自由的考虑,在转载者存在微小过失的情况下,不宜对其苛以法律责任。推测事实和传闻作为豁免事由应具备严格的构成条件:
1、转载时注明该转载消息未经核实;
2、转载的消息不会产生可能导致社会经济巨大震动的影响;
3、转载时未经审核是因为新闻的时效性,客观上存在无法准确核实的困难;
4、媒体对转载内容已尽到基本审核义务。
(五)转载的肖像和姓名具有新闻性
自然人处于具有新闻性的事件中,媒体为转载该新闻,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或者姓名的,不承担侵害肖像权或者姓名权的侵权责任。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和自然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