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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特赦过几次?特赦罪犯都有哪些人?

提问于:2020-12-12 14:33:16提问者:天晴网友
新中国特赦过几次?特赦罪犯都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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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关于战犯处理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就作过重要批示:“把一批战争罪犯接收关押起来改造,要做到一个不跑,一个不死,将来也可以考虑一个不杀,分期释放。”

1959年9月,经毛泽东批示同意,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特赦战争罪犯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战争罪犯的决定》。

1959年,适逢新中国成立10周年,中国政府鉴于大批在押的国民党战争罪犯和其他战争罪犯10年间改造的现状,决定在10年大庆之际,对一批确实改过自新的在押战犯实施特赦。

据法制网报道,第一批特赦的战犯中,有国民党高级将领王耀武、杜聿明、陈长捷,还有伪满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对特赦战犯,有能力的,安排适当的工作;有病的,享受公费医疗;丧失工作能力的,养起来;愿意回台湾的,给足路费。

据介绍,此次审议的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

三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网友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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