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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可以承接劳务外包合同吗?

提问于:2020-12-10 12:47:26提问者:天晴网友

我的母亲是一家人民医院服务的一位清洁工,工作近十多年了,医院一直只跟我母亲签订的用工合同为卫生外包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一直都没有给我母亲交纳社保及医保等。我母亲快六十岁了,今年年底还要被医院辞退。我一直怀疑为什么医院可以使用卫生外包合同来招聘清洁工,医院里的所有清洁工都是同样的合同。卫生外包合同可以去针对个人吗?这难道没有违反相关的劳动法律吗?

最佳答案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劳务外包合同等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你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

一、承接劳务外包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组织。

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可以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短期或者长期发包给相关机构或者个人,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人员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如下凭证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可以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由于你提供的信息有限,暂不能认定你母亲与医院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依据该通知收集相关证据对你母亲及其他清洁工人的用工合同性质作出具体认定。

三、如果医院与清洁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外包合同关系,那么劳动局要求你们向法院打官司来解决纠纷的做法是合法的。

外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企业与劳务外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故因外包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民事仲裁或者起诉至法院。劳动合同不同于外包合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裁判,都会查明事实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骨折或是受到其他损害能否向医院索赔,关键在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这需要你们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初步证明。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相应的无偿法律服务。

就你提供的信息而言,现无法判断你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你可以结合你自身的情况参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等相关申请援助的规定,符合该申请援助规定的,你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网友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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