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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是合法的吗?

提问于:2020-11-30 15:38:57提问者:天晴网友

郴州市汝城县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中,增加一项《交通安全法》之外的年检前置条件:即单位和个人名下的其他机动车如有违章和事故未处理的,那么这辆机动车也无法取得年检合格标志。请问交警部门实行这种行政行为的是否有依据?

最佳答案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你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实践中一般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之规定,在车辆年检前,应当先将涉及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个人名下其他机动车违章或事故未处理的,不影响该车的年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精神,交警部门不得对该行政许可增设前置条件,其行为于法无据。

网友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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