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也有官员自杀企图逃避组织审查,一般死无对证,是不是官员违纪死了就一了百了呢?
一些违纪官员想要自杀逃避追责,甚至坊间有“一人身死,幸福全家”、“死你一个保住一窝”的说法。
这种想法未必也想的太美了。
官员自杀身亡,只能逃避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已死亡的不再移交司法。
《刑事诉讼法》有一项重要原则,被概括为“具有法定情形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共规定了六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指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指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指审判阶段),或者宣告无罪(指审判阶段且查明无罪)。对该条款进行扩张解释还应包括,若行为人拟被刑事立案还没有立案的,自然也不应立案追诉了。该条规定给人的感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也随之死亡了。
但是经济问题所涉及的赃款赃物还是能被追缴。
6月15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咸阳市委原常委、纪委原书记、监委原主任权王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狩猎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权王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权王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权王军在落马前曾自杀,但是未遂,被指“以极端方式对抗组织审查”。
现在贪腐入狱一般是不会判死刑的,顶天了是判处无期徒刑,大家看看那些落马的大老虎,是不是鲜少有自杀的?因为以自杀逃避组织审查,是非常幼稚非常愚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