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监督员履职补贴标准是多少?
《湖南省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湘财政法〔2017〕12号)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发放标准为:
(一)差旅费。人民监督员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按相应的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人民监督员非公职人员身份的,按其所属选任机关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中“其他人员”类相应标准执行。
(二)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贴。湖南省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贴,按每人每案(不计天数)300-500元标准计发。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人民监督员履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核报后,人民监督员个人不得回本单位再次报销。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申领发放履职补贴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人民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函件;
(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向人民监督员发送的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通知。申领发放履职补贴的通知、函件须经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所产生的费用由人民监督员本人先行垫付,监督评议结束后统一将签名的相关票据交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部门统一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