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上班的时候因工受伤,经治疗后现在家休养,根据现在的身体情况,还无法上班,州劳动局经调查认定为工伤并下发了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正在做的过程中,受伤的这段时间,公司给我发的是我在职工资,但是上个月突然给我我发的是生活费,我去找公司相关领导,公司领导说是公司规定的,请问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现根据相关规定和你介绍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受伤前的标准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上述规定,你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伤残等级评定完成前,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应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你可先争取通过与单位协商的方式解决工伤期间待遇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你和单位就工伤期间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可先争取通过单位内部途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你可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