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依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六条:“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其中第12条规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帮助城镇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从使用的角度看:强制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的用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互助性,是指通过汇集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向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提供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其实现购房安居梦想。经测算,平均每35名职工缴存1年的住房公积金仅能满足1名职工贷款的资金需求。如果职工可以随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将难以存留足够的资金满足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因此,只有通过限定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支出,才能汇集足够的资金保障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需求,体现互助性。所以,限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关于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途径,可以依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述及的情形依规进行办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