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9月28日,《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据了解,此次公布的新规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公布的《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行驶。《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没登记的,如果合规应在规定期限内登记上牌,不合规的发放临时标识。本市对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3年过渡期,不合规的电动自行车未按期申领临时标识,以及过渡期满后上路的,交管部门可以扣车,并罚款1000元。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经过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才能在本市道路行驶。申请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按照《条例》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另外,根据各方意见,《条例》补充完善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相关义务,提出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