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缴费吗?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是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一件缴纳五十元,超出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缴纳;超出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缴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是价额未满一千元的,每一件缴纳三十元;超出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缴纳;超出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缴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一件缴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一件缴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一件缴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缴纳,但最少不少于五百元。
当然也有一些别的诉讼费用,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划拨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是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别的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还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起,不用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本地人民法院同意或是转办手续。本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能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原因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是相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