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之后还有什么程序
一、民事诉讼中民事程序的基本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的,应当依法进行复议。
(2)人民法院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请求的主要证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告或者自诉人补充证据,并将通知的情况记录在案。他补充了本案的证据。当事人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控告和有关证据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向原告或者检察官出具收据。收据应注明证据的名称、原件或副本、收讫时间、副本份数和页数,副本必须与原件核对后,由负责审查申诉的法官签名或盖章,原告和检察官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已经归档了。原告、检察官在立案前撤回诉讼的,应当退还起诉材料,当事人应当签名。
(4)原告如果在审查后不符合接受的法律条件,坚持起诉,应决定不接受;如果自诉人坚持起诉,原告应裁定不予起诉。
(5)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应由负责审查和起诉的法官作出,并由总统或总统审查批准,并由负责审查和起诉的法官和书记员签字。并盖上人民法院的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书,除提交院长或者院长审批外,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人民法院加盖印章。
(6)经审查,检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案件审查批准表,负责审查检方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困难复杂的,新型案件应当报审判长批准,院长批准。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对案件作出复审决定后,应当向原告告知案件受理费,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交原告或者私人检察官;当事人的名称和案件的案件应当合并到案件编号输入计算机中。
(8)案件决定提起后,案件应在两日内移交有关法院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并注明移交日期。审查被接受或提交注册的日期是提交日期。案件申请人应及时将备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9)当事人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应当填写收案卡。时间到基层人民法院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编号。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法院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10)当事人拒绝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1)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委员会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材料和第一审案件的档案材料时,应当核对下列内容:
上诉,相关证据和收据,一审判决文件是否齐全,一审档案数量是否与案件转移函中所示数量一致;
上诉人提出申诉的时间是否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或者虽然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已经届满,它以令人信服的理由或其他理由提出延长上诉时限的任何书面申请;
是否附上上诉案件的收费单或者申请人申请延迟、减免上诉费用的。
(12)上诉人提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和提交意见,并由总统或院长批准;申请未获批准的,上诉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逾期不支付的,裁决应服从上诉的自动撤销,案件档案应返回到初审人民法院。
(13)二审人民法院备案法院应当自收到一审人民法院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则应在作出决定后两日内完成受理卡,并将案件编号统一编制并移交给初审法院。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应当及时返还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写明补充时间。
(14)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可以参照本节规定的基本程序办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判。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法官必须认真审查诉讼材料,查处必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