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活着的时候都写有遗嘱,记录一下生前的一些愿望,并对自己死亡后作出一些安排,包括遗产该如何分配或继承、葬礼的安排,一些要对子女说的话,对老婆(丈夫)等亲人的嘱托,等等。在这里,我想请问的是,遗书到底该怎么写?什么样的遗嘱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一、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4、录音遗嘱,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形式做出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立遗嘱人口述形式做出的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首先要满足它的形式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伪造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2、遗嘱在场的见证人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做了见证人,该遗嘱无效。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3、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该部分无效;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该部分无效。
4、没有公证遗嘱,但是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遗嘱是可以撤销与变更的。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只能以新的公证遗嘱撤销与变更原有的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效力同样不能高于公证遗嘱。
6、立遗嘱人在遗嘱遗赠中所附加义务应当履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三、遗嘱样式参照版本如下
自书遗嘱(样式)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我立此自书遗嘱,对我所拥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我自愿将(所处分财产的详细信息和权属证书),由×××继承(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遗赠×××(受遗赠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本人申明:本遗嘱完全出于本人自愿,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处分的财产为本人所有。本人要求受领人完成以下所附义务:(如果不附加义务则不写)
本遗嘱由本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予成立。本遗嘱委托遗嘱执行人×××执行。
本遗嘱一式×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份交(遗嘱继承人/接受遗赠人),×份交本人的法定继承人,一份交遗嘱执行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书立遗嘱人: ×××(签字/手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