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天晴问答>正文

天安门为哪些人降过半旗?中国《国旗法》是怎么规定的?

提问于:2020-06-27 10:31:37提问者:天晴网友
天安门为哪些人降过半旗?中国《国旗法》是怎么规定的?
最佳答案

《国旗法》规定四类人去世可降半旗志哀。

降半旗是以国家行为对逝者的一种志哀,在中国以法律的形式为降半旗志哀仪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四类人去世后可降半旗志哀。第一是国家级党、政、军、人大一把手;第二是全国政协主席;第三是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第四是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其中,是否符合第三、四类人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最后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曾任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乔石,属于第一类。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洪昌表示,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国旗降半旗主要针对的是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乔石曾经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作出过重大贡献。这种说法也契合了上述规定。另外,焦洪昌教授强调,降半旗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需要由国务院或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决定的。

其实,早在《国旗法》前,国家为逝者降半旗志哀的惯例早已有之。据统计,最早可追溯到1950年,当时因任弼时的去世而降半旗,任弼时去世前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与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一同被称为“五大书记”。

自任弼时起至今,已经有30位去世的前国家领导人享受过降半旗志哀的待遇。以现行《国旗法》为时间节点,前有21人,后有9人。

1990年10月1日之前的21人是:

任弼时(1950)

罗荣桓(1963)

谢富治(1972)

何香凝(1972)

邓子恢(1972)

李富春(1975)

董必武(1975)

康 生(1975)

周恩来(1976)

朱 德(1976)

毛泽东(1976)

郭沫若(1978)

罗瑞卿(1978)

苏振华(1979)

刘少奇(1980)

宋庆龄(1981)

廖承志(1983)

刘伯承(1986)

叶剑英(1986)

胡耀邦(1989)

徐向前(1990)。

1990年10月1日之后的9人是:

聂荣臻(1992)

李先念(1992)

邓颖超(1992)

王 震(1993)

姚依林(1994)

陈 云(1995)

邓小平(1997)

彭 真(1997)

杨尚昆(1998)

因此,曾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杨尚昆,是乔石之前最后一位享受降半旗志哀待遇的国家领导人。

《国旗法》实施之后的9位中,李先念曾任职国家主席;邓颖超曾任第六届全国政协主席;邓小平曾任职中央军委主席及全国政协主席;彭真曾任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杨尚昆曾任职国家主席。以上五人可对应到《国旗法》相关规定中的第一、二条。其余四人获降半旗志哀待遇应归属第三条,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十多位外国人士享有降半旗待遇

自杨尚昆之后,黄菊(2007年)及刘华清(2011)两位中央政治局前常委去世,没有享受降半旗待遇。

此外,中国还曾为十多位外国人士降半旗。这属于《国旗法》规定中的第四条,也就是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梳理发现,其中多是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前国家领导人,包括斯大林、胡志明、金日成,以及法国前总统戴高乐等。

网友5025
点击展开全文
相关推荐+更多
问答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