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是否算共同财产,应分情况判断。
一、房子是由一方全款购买
1.若房子是由房款出资方全款购买,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那么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没有建立婚姻关系,法院一般按照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产权人为对方。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共同支付全款
1.登记产权人如果是出资双方,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中的一方。如果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婚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款
1.登记人为出资双方,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若登记人为出资一方,但另一方隐名还贷。若婚前登记为一方,应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偿;婚后取得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四、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款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则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配偶对婚后的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2.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但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照顾出资方。
3.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配偶,则应为出资方配偶的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五、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1.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房屋归首付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房产的增值部分。
2.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则属于共同财产。
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认定为共同财产,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3.若登记产权人为支付方配偶,则属于共同财产,领房产证时如果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则从出资来源角度看,也不应认为为支付方配偶的共同财产。
六、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子女,系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则属于共同财产。
七、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或个人,则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属于对方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