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10与宜家湘颂签订购房合同,今年3月份合同备案,之后公积金一直停留在抵押登记中,与开发商多番联系,表示资料卡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但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进窗登记号时间为2017.07.21,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12.31,现在贷款还未下来,开发商不同意交房,是否可以主张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据了解,进窗前,因开发商资料不全多次被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回),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违约金?
最佳答案
你好,你的提问涉及违约后是否有权请求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作如下解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你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可向其主张,但需注意适用违约金条款时是否存在其他约定,是否约定政策调整、第三方原因等其他导致迟延交房而无需支付违约的情形。
网友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