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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提问于:2021-01-15 16:36:16提问者:天晴网友

我是一名农民,家里一直承包有4亩多耕地。2012年上半年由村委干部出面和我们组的村民签订了所谓的土地流转合同,将我们组和邻组的100多亩耕地租用,现已建成4个砂石场,改变了土地农业用途。2013年年初村委又要继续租用更多的地来建混凝土搅拌场,威逼利诱之下,只有3户人家以补偿不合理为由才一直没有动工。村委给我们的补偿和其他地方同类租地补偿相差甚远,他们我们的租地补偿中抽取大部分到村上,然后纷纷购置高档轿车。我们组的村民能否取消和砂石场的合同,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呢?现在挖掘机在我们的耕地上虎视眈眈,随时都有可能开工,真心请求法律援助!

最佳答案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土地流转合同改变耕地用途的效力和损失补偿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你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土地流转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你们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未经依法批准租用100多亩耕地建成4个砂石场,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对于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之规定,你们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议你们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二、 无效合同的赔偿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你们签订的是土地流转合同,即使是由村委干部出面也不属于土地征用范畴,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受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约束,你方可依据耕地被占用的补偿标准请求补偿。

网友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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