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原则是什么?村民选举要注意什么?
1.选举的普遍性,即合法公民均享有选举权。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的平等性,即每个公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3.选举采取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用。《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法》第3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5.实行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选举权在何种情况下应予剥夺、选民资格的申诉,对破坏选举行为应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