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首先我父亲下面有二个儿子分别是我和我兄长。
1、我兄长于1999年将户口农转非迁至浙江丽水万象。
2、我兄长于2005年左右将户口转至湘乡市金薮乡为城镇户口。
3、我兄长妻子是湖南省湘乡市农业户口,两人于2008年结婚,并于2009年将户口转至湘乡市,其单独一个户口,未转移至我父亲户口下面。
以上是具体状况,有如下疑问,请按照国家土地和法律,盼给予回复:
1、我兄长是否具有湘乡市金薮乡的土地使用权、自留地、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
2、我兄长妻子是否具有湘乡市金薮乡的土地使用权、自留地、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
3、如我兄长妻子具有的土地使用权、自留地、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相关土地面积是从那里提供?
谢谢!
同时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有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武陵与王惠是否享有具有湘乡市金薮乡永乐村颜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需确定李武陵与王惠是否为湘乡市金薮乡永乐村颜组的成员。结合你提供的信息,2009年李武陵户口迁至湘乡市金薮乡永乐村颜组,如果李武陵转为该村农业户口,则李武陵享有该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王惠户籍所在地在湘乡市金薮乡普石村,并不享有湘乡市金薮乡永乐村颜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