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2012年10月在一医院进行了腰椎滑脱内固定手术,手术中由于钉子打偏压迫神经,造成双腓神经损伤,现双下肢无知觉,无背屈能力,属于三级伤残,我们封存复印病历后,发现病历有多处修改,且医务人员签名有很多处都为代签名,输血同意书也我们家属也没签字,手术植入物同意书我们也没签字,后经过调查,我们又发现我们的主管医生医师执照注册时间是在手术后才注册到该医院的,原来在一所卫生院。请问此种情况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可以按非法行医进行处理,这种赔偿标准又是如何的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医疗纠纷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你介绍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病历管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等行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及《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对于医疗机构涂改病历的行为,你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之规定,依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二、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输血同意书及手术植入物同意书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三、你所述主治医师的情况不构成非法行医,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根据你所述情况,我们判断主治医师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不构成非法行医。但是,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如经法定程序确认属于医疗事故,你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之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四、你可通过协商、调解与医疗机构处理争端,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赔偿标准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你可通过协商、调解与医疗机构处理争端,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赔偿标准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具体条文如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