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五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县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党政“一把手”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分管财务审批的局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派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局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有关单位提出计划,上报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局领导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后执行。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按大额资金的支出规定办理。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党政“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