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长沙的一个置业顾问告诉我楼盘开盘有价格优惠,于当天交付定金24000元,房屋购买价格为6054元/平。事后本人在房屋信息公开网查看到该房屋申报价为5284元。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而交钱当天并未公示价格也没有明码标价。严重侵害本人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本人找到置业顾问,置业顾问找开发商却推说房产网上发布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并拒绝公开申报价格和公示价格。其行为已明显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但是这个中国最神秘的相关部门。实在是找不动了特寻求帮助。开发商未按规定实行销售,已经违法在先,即后面签订合同应属无效,为什么维权这么难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你介绍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确认合同无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法规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便违反该规定,也不影响效力,你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你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你所说后面签订合同应属无效,是错误的。当然,如你认为价格过高,可与开发商协商退房或打折优惠。另一方面,如开发商相关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你可向发改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该等部门对开发商给予行政处罚。你与开发商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