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居委会辖内原常住有土地村民申请成立村民代表会议、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时,居委会组法与村委会组法如何适用?
你好!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复如下:
就你提供信息来看,你说的这种情况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第二十一条规定:“居民公约须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你提供的信息可知,居委会辖内原常住土地村民现为城镇居民。居民要求设立相关委员会的,由你们的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立;居民要求制定居民公约的,由你们的居民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