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九﹑十月间,上海相继发生两起“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9月8日,白领张晖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遇一“胃疼”男子主动搭车,后被交通执法部门抓获,并以非法营运处罚,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对此,张晖诉诸法院,政府部门也承认“钓鱼执法”,张晖获得胜诉。10月14日,打工者孙中界驾驶车辆同样被“职业钓钩”搭乘,后被交通执法部门抓获并处罚。孙中界则愤然斩指,而有关政府部门的初次调查简单草率,与事实不符。此后,上级政府及时纠正错误,承认存在“钓鱼执法”现象,并向当事人道歉。
对“钓鱼执法”的定义是怎样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执法现象出现?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或倒钩(执法),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其形式类似其他一些国家的“诱惑侦查”,但其性质却是利用公权为欺骗手段,谋取部门利益,属于“权力敲诈”。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钓鱼执法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若将以上规定应用于上海这起“钓鱼式执法”事件,其行政处罚显然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