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不允许自己保管。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实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2、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由于单位归属经常变化,单位频繁搬家,管理档案人员变化无常等原因都容易造成个人档案丢失。所以存放人才中心最妥当。 同时,个人与人才中心有存放档案的协议,一旦个人档案丢失了,个人可以将人才中心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因个人档案丢失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调到新单位后发现档案不在,可以到原单位找找新单位是否交回了调档案的回执,再与新单位交涉。如果确认档案丢失需要重建档案,还需到自己曾经学习过的学校、工作过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另外,从存个人档案到职介中心的角度讲,企业最好能为职工办理集体存档,这也是有效的档案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