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办法》的全文是什么?贷款对象、准入条件是什么?
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和银行根据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订单需求,为其提供无资产抵押增信担保及融资的行为或业务。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一)贷款对象分为二类企业:
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自营进出口权,上一年度出口业绩在4500万美元以下或在本年度首次实现出口实绩的企业。
2、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认定,且上一年度自营出口业绩在4500万美元以上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承办企业。
对贷款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由省商务厅筛选审查后公示。对于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将被取消获得优惠贷款的资格。
(二)企业在当期有实际出口业务,须在合作银行开设出口收汇账户并接受监管。企业在外销合同上注明回款账户,原则上要求企业发生实际出口时通过合作银行进行寄单,保证出口收汇账户锁定在合作银行,不得改变回款路线,将货款转移到其他银行。
(三)符合银行和担保公司所设定的出口融资担保、贷款基本条件,具体条款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公布。
第三条 银行和担保公司资质要求及参与方式
(一)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网点或业务覆盖较广,能够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及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有满足中小微外贸企业信贷需求的信贷、担保产品;有完备的信贷、担保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信贷、担保审批效率高,服务简便快捷。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符合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和担保公司,需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具正式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方案、优惠便利措施等),承诺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核批复同意后参与政策实施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金融机构之间自行建立“一对一”的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分别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该融资模式下,单个企业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企业出口业务合同金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主营业务发展,不得用于房地产、高利贷、证券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第五条 融资成本
(一)企业融资成本由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和担保费两部分组成。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最高不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担保费率以担保公司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年化费率不高于贷款金额的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银行和担保公司不得设置保证金、存款余额、资产抵押等其他放贷和担保条件,不得收取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和担保费以外的评审费、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企业如能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质押等其他还款保证,银行和担保公司可将其作为增信依据,并在信贷额度、利率费率上给予优惠,但不能作为授信或放款的硬性条件。
第六条 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基本业务流程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银行和担保公司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同时提出相关申请。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对企业进行独立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分别进行独立审核。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向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银行收到《担保意向书》后,进行授信最终审批。银行和担保公司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年度授信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二)对于同意承保的,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并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出具《放款通知书》。不同意承保的,担保公司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三)对于同意放款的,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落实放款条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单笔贷款发放到位,并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担保公司。不同意放款的,银行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企业。
(四)企业在银行开设出口业务收款账户,并接受银行监管。
(五)企业收到融资对应订单(合同)的货款后,由银行扣除对应贷款资金,余款入企业账户。
(六)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满足各机构内部业务操作规程需要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
(一)银行和担保公司对相关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同步实行独立的资信调查。银担双方在企业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行联合风险管控。
(二)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文件、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改变出口回款路径等影响银行权益情形的,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将企业失信行为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适时曝光。
(三)未如期足额收到货款时,企业应以自有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45个自然日的,标志着融资项目出现风险。银行启动代偿程序后,担保公司须在15个自然日内代偿完毕。担保公司与银行按照逾期贷款余额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风险补偿
(一)省财政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对担保公司放宽担保条件,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
(二)发生贷款风险时(认定条件见第七条第(三)项),银行可向担保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担保公司按规定进行代偿,并按季将发生风险及赔付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三)风险补偿启动条件。一个年度内,担保贷款累计金额达到5亿元,且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超出公司该项担保保费收入的70%(含)时,超出部分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赔付,赔付限额500万元;担保贷款累计金额达到20亿元,且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超出公司该项担保保费收入的60%(含)时,超出部分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赔付,赔付限额增至2000万元;担保贷款累计金额达到40亿元,且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超出公司该项担保保费收入的50%(含)时,超出部分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赔付,赔付限额增至4000万元。超出赔付限额部分均由担保公司承担。
(四)达到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后,由担保公司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省商务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补偿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核拨风险补偿资金。
(五)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及措施,继续进行追偿。市县财政、商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应协助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收企业的逾期融资。追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先行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对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补偿,剩余部分退回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