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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全文是什么?

提问于:2020-10-23 13:02:12提问者:天晴网友
2016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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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的《暂行规定》共有5章30条,经修改后,草案共有7章61条。与《暂行规定》相比,草案整体结构做了较大调整,单列了《监督管理》一章,增加了《保障与奖励》一章,其他各章内容也均做了较大幅度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网络出版服务等概念表述,明确管理职责。网络管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的职责,新规定修订主要以《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上位法依据,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定”规定的授权进行概念表述和职责界定,避免职责交叉。新规定将“互联网出版”改为“网络出版服务”,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表述方式相一致,也体现了网络出版产业的实际状况要求,即其产品是以无形化服务形式出现的。同时,增加了“网络出版物”定义,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并从四个角度对网络出版物进行了列举式描述,将原创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的传播等不同形式都纳入其中。

二是科学设定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规范与鼓励并重。传统出版单位编辑审核能力强,为体现国家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加快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仅需较少条件;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则需更为严格的资质条件,如应达到8名以上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在外资政策方面,由于网络出版属于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三是细化了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强调按照“谁登载、谁负责”“网上、网下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审核责任。此外,要求网络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防止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非法网站提供相关服务。针对某些取得网络出版许可的公司以合作为名,在他人运营的网络出版平台上“一证多用”的情形,进一步严格许可证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规定新增了《监督管理》一章,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细化规定,对年度核验的实施机关、年度核验的要求、程序、报送材料、结果的公开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新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重新梳理、充实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通过颁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在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内容监管的基础上,促进网络出版产业发展。

网友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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