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内退的退休工资倒回至2004年的工资标准是合理的吗?单位内退人员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内退条件有哪些?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相关政策的问题,现根据有关的规定和你介绍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内退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企业不得强迫。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即“内退”,是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工作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针对部分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内退的情况,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特别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根据上述规定,你家人所在工厂强迫女职工50岁,男职工55岁必须内退的做法,是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的。
二、职工内退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继续缴纳社保费用。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内退后,企业仍应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保费用,其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你家人供职的工厂在职工内退后立即将社保缴费基数调低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当然,因职工内退后待遇调整等原因,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在一年后也应相应调整。
三、如企业不执行国家“内退”有关政策,损害职工利益的,职工可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或国资委、信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