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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岁少女模特参加商业演出,是否违反《劳动法》?

提问于:2020-07-29 19:57:07提问者:天晴网友

嫩模,又叫靓模(粤语,即“嫩模”)是从香港等地兴起,并逐渐被内地人接受的一个新兴行当,指年轻靓丽的少女模特,是非传统意义上的模特。她们没受过正统训练,年纪很小,甚至不到20岁,大眼美女,卖点是可爱和漂亮,不见得很高挑。……

我想知道,我国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如果嫩模的年龄未满16岁,应该算是法律意义上的童工吧?如果她们到处参加商业演出活动,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该不该叫停?

最佳答案

众所周知,无论是新修订的《宪法》,还是《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包括《刑法》,均明文规定有“保护儿童和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的内容。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期对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进行有效遏止,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这就是说,不属于使用童工的情形是有严格界定的,而这些厂商不仅不属于“文艺、体育单位”,而且小模们从事的活动更不是“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故而这些厂商雇用小模搞促销的行为,即便是事先征得了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也难逃非法雇用童工的嫌疑,因为他们雇用小模们从事的恰恰是一种营利的准商业活动。

网友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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