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叫郭宏侠的女人,因她反映的“问题至今未解决”,于是在长微博中点名陈海波、曾维、许文有等人(三人分别是沈阳市政府市长、沈阳市委书记、沈阳市公安局长),目的可能是希望以这种方式引起当地主要领导的重视。
她发帖时间是2014年7月30日18时57分,然后在7月30日晚上10点多(发帖当晚)在家里被警方传讯,在沈阳市拘留所拘留10天,8月10日上午9点获释。警方是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将郭宏侠行政拘留的。
这里,我想请问的是,到底什么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与扰乱公共秩序罪有什么区别?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抓人?处罚手段是什么?
本行为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是指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进行传播的行为。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客观后果是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