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网络上,一个视频被炒得沸沸扬扬。
视频:男司机让老婆送驾照支走副驾座女同事
重庆电视台公共频道《交通全接触》的一期节目在网上热传,网上热传的这期节目被网友命名为“信息量好大”。视频中男司机因没有系安全带被交警拦下,再让老婆将驾照送来前,支走坐在副驾的性感美女。老婆来后诧异:“你不是在外地开会么?怎么这么早就回来了?”
看了这视频,很多网友纷纷议论,“这男人的地下情意外曝光,怕是会起诉这个交警和播出的电视台吧?”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2011年冬,《无锡日报》头版刊发了一组新闻照片《今冬第一场雪》,是记者街拍路上行人。孰料,该报第二天接到一男子的电话投诉,称这张照片把他和情人私下约会挽着手走在街头的样子也拍了进去,结果他妻子看到报纸后勃然大怒,一段地下恋情遭曝光。
无独有偶。很多城市,都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
比如,在2007年国庆期间,福州的《东南快报》头版刊发了一组“国庆扮靓”的图片,其中选取了摄影记者抓拍回来的一对非常亲热的情侣。不料,这对情侣居然是偷情的,非道德的,一时闹得沸沸扬扬。
在长沙,如此狗血的案例也不少。一例是某男开宝马撞了别个的车,不赔钱还打人,被《潇湘晨报》作了报道。报道配发的照片上,有“宝马男”和他同车的一位女子。不料,见报第二天,就有另一男的跑来报社求援,向摄影记者索要照片“原片”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原来,那宝马载的女子是他老婆。想不到吧?!
在沈阳,“误”闯报纸的事情也发生过。《沈阳晚报》有次拍冰雪节,也如此这般曝光过一对,而且这对都是沈阳的知名记者。
我想问,作为媒体,在知情和不知情的情况下播出了路人的隐私,到底是不是违法的?路人若起诉,有胜诉可能吗?
不是所有的秘密都叫隐私,也不是所有披露隐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我们法律上所规定的侵犯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的行为是要有一定的构成要件的:1、行为;2、过错;3、损害后果(对合法权益有损害);4、损害后果与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侵权。
首先,媒体的行为是真实反映新闻事实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新闻权的行为,报道过程中无捏造,无虚假,更无意图披露他人隐私,更无从预见“副驾驶座上其实坐的是秘密”,所以,并无过错。其次,并没有损害合法的权益,法律上可没有偷情权一说,媒道报道让奸情暴露,并不是我们法律上所述的损害后果,我们说的损害,一定是对合法权益的损害。举个让大家更好理解的例子,如果警方从媒体的视频资料中发现了某一犯罪嫌疑人的居住线索,从而将其抓获。虽然犯罪嫌疑人的居所也是他的秘密,但我们不会说媒体侵犯了他的隐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