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三种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说的直接点,监外执行一要符合条件,二是暂时措施,三不能因监外而“不管”。但从一些“逍遥狱外”的案例来看,有的系伪造病情;有的对监外执行多久没有期限;还有的存在“脱管漏管”现象,罪犯不但不按规定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还四处旅游、“联系不上”。
现实中,享受“休假式服刑”的绝非普通罪犯。根据新华社报道总结的,这些“休假式服刑”的罪犯,有的有权力背景,有的以金钱开道,还有些人有“内部关系”。正是凭借这些“能耐”,一些罪犯走通了制度“后门”,找到了逍遥法外的通道。
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就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云南一罪犯高价购买他人颈椎错位的X光片,“移植”造假病例,成功“保外就医”。监狱高墙,被一些人以各种方式轻易“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