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之家”是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牌子。
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可以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同时,切实提高了退伍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幸福感,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悬挂范围:
第七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可以依照规定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含两个)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块光荣牌。
第八条“三属”家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等证明书的持证人家庭(原则上以居民户口簿为准,下同),以及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
第九条现役军人家庭是指现役军人本人的家庭。现役军人与父母(抚养人)分户居住的,也可为其父母(抚养人)家庭悬挂一块光荣牌;父母离异的,由现役军人决定在父方或者母方家庭悬挂。
第十条退役军人家庭是指退役军人本人的家庭。
第十一条光荣牌在对象家庭户籍所在地悬挂。悬挂对象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可尊重对象意愿悬挂。需跨省异地悬挂的,由悬挂对象凭常住证明(居住证或房产证)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开具协办信函。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后,由其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为其悬挂常住地的光荣牌。
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只能选择一处悬挂。常住地跨省变迁需要在新常住地悬挂光荣牌的,应当将已悬挂光荣牌上交原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上交凭证重新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