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错峰有序复工。但还是有不少人仍然处于待岗状态,那么待岗期间职工收入有什么保障吗?
对于职工,实际上一直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各种保障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规中有完善的规定。
第一,正常发放工资的时间。
1月23日,全国才陆续对新冠病毒肺炎开始启动应急响应。在此之前,对于大家是没有多少影响的。即使是启动应急响应以后,由于1月24日至30日属于春节期间,工资应该是照常发放的。后来,国家又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这一期间工资仍然正常发放。
第二,待岗期间的工资。
实际上很多地区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10日前复工。这种情况下,企业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就属于停工停产状态,职工处于待岗状态。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各地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又被称为待岗工资)。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是按照各地规定执行,比如山东省规定是不低于70%的最低工资,青岛市是不低于80%,而上海市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100%标准。
第三,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不一定是本单位工作时间),可以享受5天、10天、15天的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正常支付工资待遇。为了防止今年其他时间再休年休假,对于企业来讲,还不如趁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安排职工休假呢。毕竟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还是要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来安排的。
第四,职工观察或者自行隔离期间的工资。
像北京市2月14日发通告要求外地返京的职工,必须要在家里自行隔离或者进行医学观察14天,才可以正常投入工作。居住的社区、用人单位要协助做好管理和引导工作。观察或隔离期间,用人单位的工资应当照发。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被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因此,从2月2日春节假期结束,再算上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如果还有14天的隔离期间工资,再算上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来讲到3月16日工资都是照发的。当然除了工资之外,社会保险还是需要正常缴纳的。
不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用来减轻疫情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此外,6月底之前,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如果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恢复生产有望的企业,甚至可以申请去年标准的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返还。再加上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很多有希望的企业还是能够熬过这个寒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