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汇票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包括七个方面:
1、表明“汇票”的字样:
表明该票据为何种票据的文字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否则票据无效。票据文句作为票据的标题,已经印制在票据的正面上方正中的位置上,出票人只要选择使用即可,无须自己记载。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是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承诺自己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支付文句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
票据金额是出票人记载于票据上要求付款人支付的具体数额。
a.金额必须具体确定,不得含糊,不得记载“人民币10万元左右”。
b.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而且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d.银行汇票除了出票金额外,在付款时还需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e.利息的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影响票据金额的确定。
f.票据金额可以人民币记载,也可以外币记载。
4、付款人名称:
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也是理论上的付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关系人,承兑之后是主债务人。
二是指实际履行票据责任的人,也是实际上的付款人,不管主债务人对付款请求权的履行,还是次债务人对追索权的履行,只要是实际付款的,即为票据付款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出票人在出票时记载的,接受出票人交付票据的人,是票据最初的权利人,是第一个持票人。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记载于汇票上“出票日期”处的出票年月日。
7、出票人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行为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