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户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具体应税行为和适用税率详见《营业税税目注释》;
2、除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须以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缴纳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根据穗财法[2000]1047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有自营或出租房产行为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拥有船只或车辆的,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
6、此外,应缴纳的地方税还有纳税人有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7、根据有关规定,地税部门受政府授权,还对纳税人征收堤围维护费、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