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学生士兵,复原按照党中央的政策我们是要由政府安排工作的 但是现在我们回来一年了 什么信息都没有 ?请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你咨询的关于国家及地方对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问题,可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此外,鉴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故该条例对你不适用,你可参考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
具体情况请向当地民政部门详细了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