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有没有隐私权?我拍小偷的照片上传到网上会被告吗?把小偷 偷东西的视频发到网上去 算不算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 或者其他法律规定
小偷隐私权大不过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讲一个案例吧,以前的一个热点新闻
将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建立的网络平台上让大家辨认,认出来奖励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拟从6日起正式实施的抓小偷新举措引发了不小关注。
我认为,南京警方的做法并无不妥。质疑的焦点是,未经审判公布影响是否侵权?是否近似“人肉搜索”?而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程序,公布包括肖像在内的嫌疑人信息,是允许的,不一定非要经过法院审判认定有罪才可以公布。公布信息,主要视办案需要、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而定,而不是嫌犯与已决犯之分。即便是已决犯,也是享有一定人权、隐私权的,不是说随意公开谁的信息就可以的。警方通缉的在逃嫌犯,都未经过法律判决,都不能在法律上认定有罪,说明公布嫌疑人影像资料并不存在法院是否判决的障碍。而公布小偷影像资料,我认为与“通缉”是一种性质。
不管是法律还是社会学层面,所谓个人隐私权与肖像权等人权,都具有绝对性与相对性两种情形;与他人无关的隐私,属于绝对隐私权,而一旦涉及第三方利益,隐私权利就要相应减小。比如,公民财产,通常情况下属于绝对隐私,而如果涉及债务纠纷或经济合作、交易等情况,当事人财产信息就可能要允许相关人查询。“以人查房”被禁止,禁止的是无关者,前述情形中的相关人,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以人查房”的。而当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则会变得更小,更是一种相对权利。
小偷偷窃行为既侵害具体的被偷窃者,也威胁整体的社会公共安全,那么小偷的隐私权就不应该受到完整保护,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必须服从公共利益需要。公开小偷偷窃影像资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何况小偷干的是违法、故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人说,偷窃不一定都能构成犯罪,我认为即便是治安违法人员,其与违法有关的隐私权也是受限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老赖”,侵害的只是原告人的利益,其个人信息都可以广而告之,小偷难道不比“老赖”更恶?
还有人说,押解嫌疑人时都要戴头套,保护嫌疑人的颜面权利,所以让小偷在网上“露脸”不合适。我认为这是两码事:抓到之前,嫌疑人的“脸面”在通缉令上是不戴头套的,而抓到之后,押解的样子有伤大雅,所以作人性化的保护。而且,小偷一旦被抓到,也可以戴头套,但现在是“通缉”阶段。
至于说“人肉搜索”,不管是公众舆论,还是一些法学界人士,从来就不曾完全接受“禁止”的立法,而一再强调应有“例外情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反腐的需要时,不能绝对禁止“人肉搜索”。一个女孩因为商店老板的“人肉”而自杀,着实可悲,但这与“人肉”腐败证据绝不是一个性质。就像网上不断有曝光官员“开房”,和曝光普通人因私不是一个性质,是一个道理。那么对小偷进行“人肉搜索”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1、行为人把小偷偷东西的视频发到网上,该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小偷的肖像,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没有侵犯小偷的肖像权;小偷偷东西的行为不构成小偷的隐私,不符合侵犯小偷的隐私权的要件,没有侵犯小偷的隐私权。
2、(1)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我国法律对何为隐私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阴私。
算侵犯隐私权,把脸打上马赛克,可以放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