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人们将男女那点事被称为“周公之礼”,我们一直好奇,为何会起这么一个名字,这和周朝的周公有什么关系呢?
关于周公之礼的意义是什么
相传西周初年男女皆纵欲,但是周公发现这样不行,于是规定:男女在结婚前不能随便发生关系,除非到了结婚当天才行。后来人们管这个叫“周公之礼”。
行周公之礼,敦睦夫妇之伦
就其组成部分言,主要包括假定、处理两个部分,而很少明确规定制裁(现代法理学用语)。这说明西周的“刑”与“礼”是分离的。“刑”、“礼”之辩,很早就成为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据我认为,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但二者也不是对立概念。
如果说法应该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的话,那么,春秋以前,中国历史上的礼、刑实是一致的,二者是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先后关系,是同一范畴的两个组成部分(和刑相平列的还有“兵”)。刑、礼分离的法律特征,在西周史籍中表现特别明显。
《周礼》、《仪礼》是有关假定、处理的专门规范,一般不涉及制裁。而另外,西周的《刑书》(即《九刑》)(已失传,可从《吕刑》中见端倪),则专门规定了刑罚制度。刑、礼分离,是周公“德治”、“礼制”政策的重要内涵。
礼的目的在于“强化”和“保护”,为此,防止犯罪,应是周公“礼制”的创新。一方面,他以怀柔的强化性规范——“礼”掩盖着残酷的强制性规范——刑罚、兵伐;另一方面,他利用人们普遍存在的虚荣、自尊心理,根据宗法亲宗的宗法制度,强行划分了人的阶级等级,并引伸出了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
即,礼是对贵族阶级的抬高,而刑则是施于平民阶级的耻辱。在法律的意义上讲,礼是对“民彝”的保护,而刑则是对“非彝”的耻辱。
周公之礼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关人身行为、生活方式和政体、组织机构及其附属的实体规范,是治标而非治本的“法人则圣”的人身法法则。
周公之礼的典故
西周初年,世风日下,民间婚俗混乱不堪。
为明德新民,周公亲自制定礼仪。周公从婚礼入手,对当时男女交接混乱的状况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他把男女从说亲到嫁娶成婚,分为了七个环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敦伦七个环节,并且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作了具体细致的规定,这些合称“婚义七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