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无误后逐级报请签字批准。
补办出生证明一般只需要三步:第一,登报申明;第二,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第三步,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在主流媒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2、带着有申明的那张报纸,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3、带着补发申请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2)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4)在主流媒体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5)如果是还没有未落的新生儿,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户籍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注:申请人必须为新生儿的父母。若不是父母,必须持有公证处公证的新生儿父母出具的委托书。由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材料审核,负责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