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八种制度:
1、保证金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交易过程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遇国家法定长假、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情形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2、涨跌停板制度
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3、持仓限额制度
投机交易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张,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4、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5、强行平仓制度
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6、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7、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照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8、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