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界定“首套住房贷款”?《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具体的可以问当地贷款的银行。
2、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几点:
(1)纳税人为自己的父母、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兄弟姐妹等亲属购买住房,即便是首套住房,该住房贷款利息也不得扣除。
(2)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公寓或商铺使用银行商业贷款,然后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的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
(3)夫妻结婚后全额付款购买了一套房,没有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然后夫妻购买第二套住房时,第一次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夫妻结婚后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买了一套房,后来将该套房卖掉了,重新买了另外一套面积更大的住房,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生的贷款利息,仍然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纳税人本人在结婚前与其父亲或母亲共同持有一套房产,且没有使用贷款,结婚后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6)夫妻结婚后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买了一套房,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生贷款利息,但是该套房以及在2019年1月1日前还清,2019年2月1日后又买第二套房,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生贷款利息,是属于第二套房,同时是属于第二次贷款,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