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说明。按照条例内容,今后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或将进入“强制”时代,生活垃圾未按规定投放,个人或将面临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或将面临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收集点: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经营管理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置设施;混装混运,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抛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转运运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过滤液、废气、残渣等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草案还提到,成都拟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将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进行累计记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