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当中更多提出了涉及夫妻、子女的内容。比如大病医疗,病人本身可能并不具有稳定工作、足够收入来进行专项扣除,加入配偶、子女等家庭整体方案有助于纳税人享受更有针对性、更加公平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初次实行,既然叫暂行办法,就意味着未来有调整空间。《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指出,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大家还可以期待未来有更多福利。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享受条件,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标准方式,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起止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